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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提生产1.5万多吨制作草绳实现销售总额3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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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农民增收可持续机制的有效路径。 目前,从家庭农场到专业大户、从农民合作社再到农业龙头企业等,江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步伐明显加快,对农民增收影响日渐明显,已成为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1 家庭农场助推农民创业、就业、创收 2015年底,全省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总数超过2.8万家,比上年新增6000多家。其中,种粮家庭农场占48%,园艺类家庭农场占20%,畜牧类家庭农场占11%,水产类家庭农场占14%, 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占7%。调查显示,从事家庭农场的经营者78.9%是本乡镇的人,多为返乡农民工、毕业回乡的大学生、本地成功人士。 一是农民工返乡、大学生回乡创业家庭农场成首选。盐都区绿岛家庭农场主是位80后管理专业毕业的回乡女大学生,在家庭原有100亩粮食种植基础上,又流转土地140亩,筹资1500万元,购置2套德国产一体化养鸡设备,1套韩国废料废气处理设备,采用种养循环技术,实现“日产千斤蛋、季产万斤粮、年获百万利”的创业梦。 二是家庭农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收入不断增长,增强了吸引力。2015年全省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300亩以上占比近20%, 300亩以下占80%以上。家庭农场盈利能力明显高于普通农户,规模为100亩的粮食家庭农场,稻麦两熟一年纯收益约8-12万元。 三是家庭农场发展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调查发现家庭农场常年平均吸纳附近农民在1.89-6.75人就业。近几年家庭农场为流出土地的农民,提供土地流转收入每亩在千元左右。家庭农场普通人员年工资2万元左右,60岁以上的半劳动力临时打工也能获得5-6千元收入。 2 农民合作社成为农民增收主力军 2015年,全省合作社总数达7.2万家,入社农户占75.6%。农民合作社为解决农业生产要素特别是耕地集聚配置、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发展资金筹集、劳动力招聘等问题提供了经验,土地租赁、农机经营、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专业合作社不断涌现,实现了由“农民的联合”向“合作社的联合”的跨越。 一是降低农民交易成本,提高了农民经营收入。现行农业合作社多为非营利农民的组织,农户通过合作社,提高了市场竞价能力,谈判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海安县惠农草制品专业合作社创办于2009年,现有成员400个,三分之一以上是残疾人、困难户。2015年,该社耗用农作物稻草 1.5万多吨制作草绳,实现销售总额350万元,每个成员平均增收5 千元以上,达到了“变废为宝,节能环保、扶弱致富”的目的。 二是社区股份、农地股份合作社增加农户的财产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金坛金土地有机稻米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组建有机米、农地两个合作社,流转1180亩。全村85%耕地统一种植、植保、收割、销售。入社农民可获得每亩土地流转费1000 -1300元,村民可外出打工,可在合作社打工年收入3万左右,60岁以上打零工年收入也可挣1万多元,每年土地两次分红每亩50-200元不等。 三是扩大经营规模、提高服务能力和品牌竞争力,带动农民持续增收。扬州小纪绿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实行“基地+合作社+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科研院校”模式,经营2500亩,从事时令蔬菜种植,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各类蔬菜种植面积,实行全程指导、包产包销包仓储,蔬菜销往周边地区及上海、南京,带动108户农户土地入股,入社农户年均收入10万元以上,农民收入倍增。 3 龙头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015年,全省698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省内外农户1200万户,比上年增长6%。 一是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当地资源禀赋优势,增强相对优势和竞争能力,提高农民增收能力 。全省698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现销售6920亿元,同比增长10.1%,销售收入超百亿的13 家,上市企业15家,获得省以上名牌(农)产品或著名(弛名)商标的328家,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品牌影响得到提升。 二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紧密型联结机制不断完善,订单农业成为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有效方式。常州三德利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形成生产(养)、加工、销售一体化,公司组织方圆40公里 486户入社农户饲养肉鸡,提供苗鸡、饲养技术、疾病防控、优质饲料、收购、销售“六统一”服务,保证农户每只鸡收益不低于2.5-2.7元,年收益不低于8-10万元。目前,该公司年销售额3.5亿元,占苏南及上海肉鸡市场15%的份额。 三是探索农业基地建设新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协调发展,确保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海安县蚕桑生产现已形成了从制种、栽桑、养蚕、制丝、织造、家纺服饰生产到副产物加工、出口的完整产业链,解决了县内近10万农户增收和3万产业工人的就业。鑫缘集团提出“十三五”期间要扶持海安县建设500家蚕桑家庭农场,以50—100亩的规模和现代蚕业标准配套,建设蚕业家庭农场,实现统一共种、小蚕统一供育、统一技术服务、蚕茧按标准统一收购,并加快培育新一代蚕桑职业农民。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民增收的思考 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在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方面有所创新。赋予农民对承包地使用、收益和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放宽合作社在金融服务与土地流转权限,发挥合作社优势。 二是调整现行惠民补贴改为农业有关奖励。将原种粮、农机、燃油等补贴,改为从事粮食生产、农机服务、渔业生产、农业运输的奖励,有助于新型经营主体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业用电、农产品加工用电、农产品冷库实行优惠电价,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成本,有助于促进产业融合;简化贷款手续和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创业效率。 三是有效解决分散流转造成的土地经营规模较小、地块分割严重等缺陷,在提高种植区统一规划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增收功能。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鼓励农户将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化为长期股权,确保农户获得流转收益和二次分红的制度获利。 进一步理顺关系。 一是理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农户的关系。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传统农户,两者相辅相成,前者是商品化生产,后者是自给性生产,有时存在上下游关系,相互促进、良性循环,才能保证增收“血脉”的畅通。 二是理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有利于在市场竞争中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三是理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与发展社会化服务的关系。当前,新型农业主体以满足专业化生产性服务需要为主,多数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与销售,但随着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能满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等社会化服务需求的能力,可引导其走向更加宽广的市场领域,提高增收能力。 进一步鼓励农民创业。 一是鼓励和培育农民特别是本土农民创业,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民增收中的基础作用。特别是鼓励和发动本土农民培育和发展各类合作社及联合社。 二是建立职业农民培育和成长的孵化平台,开展职业农民“CEO”培育计划和建立职业农民经理人人才库。建议有关部门从现行涉农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现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农业生产管理、种植(养殖)能手等人员中,选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人才,纳入农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 三是积极吸引土地、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职业农民集聚配置。各级地方政府要扩大职业农民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职业农民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激发普通农民成为职业农民的热情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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