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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绿化草绳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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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plan )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是对拟建工程的施工提出全面的规划、部署、组织、计划的一种技术经济文件,是施工准备和指导施工的依据,它能保证工程开工后施工活动有序、高效、科学、合理、安全地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包含的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13版施工合同”)第7.1.1项的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修改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实际情况,有在投标前编制的,也有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编制的。例如13版施工合同第3.1款即规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3版施工合同第7.1.2项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实践与总结
(一)司法实践案例
案例一:承包人利用施工组织设计成功索赔大部分工期
2010年6月,赞成公司(发包人)与岩土基础公司(承包人)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赞成公司将赞成·香颂乐苑项目桩基工程委托给岩土基础公司施工。总工期为105日历天。合同签订后某岩土基础公司完成桩基工程施工,因实际工期为155天,故被赞成公司要求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岩土基础公司在举证工期延误系因赞成公司造成时,列举了赞成香颂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一份,用以证明桩基工程的工期,场地的施工方案的事实。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赞成公司认为实际施工日期为2010年6月29日至2010年11月30日,实际施工日期为155日历天,超过合同约定工期105日历天。在2010年10月15日赞成·香颂乐苑工程监理例会纪要中,涉及到淤泥质土清理、连续下雨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且该纪要中建设单位要求桩基单位按10月1日上报的进度计划执行,所有的桩必须在11月22日完成。应视为赞成公司基于实际施工条件限制等顺延工期,要求岩土基础公司在2010年11月22日前完工。岩土基础公司实际是2010年11月30日完工,实际延期了8天。【案例来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4)杭余民初字第2063号】
案例二:承包人忽视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导致工期索赔失败
2008年5月6日,开元公司(承包人、中标人)与园林局(发包人)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开元公司承建A、B两个包段。2008年12月10日,园林局向开元公司下达了开工令,施工期间,因周边环境的协调、交叉施工、异常天气、植物栽植的季节性等原因,开元公司曾经数次停工,工期相应顺延,2010年6月8日施工完毕,于2011年11月16日交付使用。由于开元公司认为施工过程中因园林局多次要求其实施设计方案以外无书面变更通知的内容(包括树木支撑、树干绕草绳、冬季防冻及配合二期施工等)致其遭受巨大损失,遂要求园林局赔偿由此多支出的辅助材料费和看护人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投标文件“技术要求项目”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支撑绑扎和草绳缠绕工作,开元公司投标时提供的《商丘市应天公园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亦承诺“支撑因树设桩或拉绳……,支撑杆或扎绑整齐牢固。”因此支撑绑扎和缠绕草绳工作不仅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同时也是开元公司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成活而应当履行的必要养护、管理义务,不属于变更事项。开元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上述施工内容属于招标漏项。故园林局对上述施工项目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豫法民一终字338号】
总结与建议
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承包人可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约定,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但由于实践中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不够重视,编制时并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分析,从而编制了并不符合工程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有的为了简单省事,甚至出现了对不同工程使用几乎相同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导致实际施工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差甚远。这样不仅丧失了许多可索赔的机会,而且还容易反过来被发包人反索赔。
为更好地利用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索赔,同时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建议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安排专业人员根据各工程的特点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这样一旦出现影响工期和进度的索赔事件发生,便可立即按照合同约定提起索赔,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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