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沿线十个“严禁”
为加强铁路沿线治安综合治理,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及新线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铁路部门下发关于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告,要求铁路沿线实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桥梁外侧,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实施下列行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烧荒、放牧以及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二、严禁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确需开展此类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严禁在下列范围内采砂: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四、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以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五、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六、严禁损毁、移动铁路或公路部门在铁路跨公路的铁路桥梁两侧设立的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在公路跨铁路的公路桥梁两侧设立的防撞栏、在公路铁路并行且公路高于铁路地段设立的防护桩,以及更改上述防护架、防撞栏、防护桩上标识的限界标准。
七、严禁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以及拆盗、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识,钻车、扒车、跳车,掀盗铁路运输物资、向列车投掷物品、击打列车、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八、严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防护网、防护栅栏、围墙和其他防护设施、标桩,以及行人、家畜、机动车辆进入封闭区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逗留、翻越铁路,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通行。
九、严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以及攀登杆塔、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品。
十、严禁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