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公告
新闻发布
3月30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小编通报该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相关事项,并回答了小编提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省市两级法院的工作部署,从2016年4月1日起,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将集中管辖原由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坚持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的专业化,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了做好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工作,该院院新设四个行政审判庭,从市法院和其他基层法院遴选了4名庭长和7名审判法官,充实审判力量。通过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打造专业的审判团队,并且加强了基础建设和信息化保障。
集中管辖后,南京其他基层法院的行政庭继续保留,主要负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同时配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委托送达和文书送达工作。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交诉状,由原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代收代转。
据悉,当事人还可可以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交申请立案材料,实现网上立案,减轻当事人讼累。该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赴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案件。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关于集中管辖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法〔2015〕34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苏高法〔2015〕249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通知》(宁中法〔2016〕64号),确定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16年4月1日起,原应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仍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管辖规定分别由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4.集中管辖实施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5.原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后,如二审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或者指令予以立案的,仍由原审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需要指令再审的,由原审法院审理。
6.集中管辖后,行政案件起诉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提交起诉状,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代收代转,还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查、释明、登记立案。
7.当事人对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集中管辖事项的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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