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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管规上11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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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节 旅客运输安全

第115条 要维护好车站秩序,合理地使用天桥、地道。严禁旅客钻车和横跨股道并随时清理站内滞留人员。
第116条 除指定在站台上作业的小型机动车辆和因特殊情况经站长批准进站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站台。进入站台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并限速(10千米/小时)行驶。
第117条 车站建筑物和站、车一切为旅客服务的设备、备品应齐全并保持良好的运用状态,夜间应有良好照明。对于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在暑运、春运、“五·一”、“十·一”之前要普遍检查设备。站、车各服务场所应及时清除积冰积水,冬季要有防滑措施。站台严禁堆放路料、杂物,停放车辆。
第118条 列车乘务员要加强车门管理,认真执行停开、动关、锁,出站台四门检查望的制度,遇有临时停车,应看守车门。
第119条 应经常向旅客宣传安全常识,劝阻旅客不要站在车辆连接处,不要手扶门框、风挡,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不要向车外抛物。列车通过大桥、隧道时,应动员旅客关闭车窗并巡视车厢。
第120条 取送开水时,水桶(壶)应有相应的防烫、防溢措施,暖水瓶应有防倒圈(架)。倒开水时,应接杯,不倒过满。
第121条 行李架上的物品应摆放得平稳、牢固,较重的物品、锐器、杆状物品,玻璃制品等应放在座位下面。

 

第122条 严格执行锅炉、炉灶、电茶炉等操作规定。入库列车炉灶压火,要有专人值班看管。炉灶附近禁放易燃物品。餐车在运行中禁止炼油。清除炉灰时,应先灭火后自排灰孔清灰。
第123条 站、车应加强禁带危险品的宣传,铁路公安人员和客运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危
险品工作。实施运输安全检查时,应佩戴规定的标志。站、车对查出的危险品,应予没收,数量较大的交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列车上查出的危险品,由值乘的公安人员妥善保管,移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公安派出所处理,车站不设公安派出所的,则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移交车站处理。对发令纸、鞭炮类的危险品,应立即浸水处理。对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造成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24条 车站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应严禁乘车。对有人护送的,应通知列车长,协助护送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第125条 列车内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列车长应指派专人看护,公安人员应予协助,移交到站或换车站处理。不得转交中途站。发现有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乘务员应向护送人介绍安全注意事故,并予以协助。
第126条 车站对列车上交下的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旅客,由车站客运、公安共同负责妥善处理。如需继续乘车时,车站客运、公安共同派人护送至到站转地方处理,如无直通车时,送至第一个换车站,由换车站继续转送。

第二十四节 客运职工安全

第131条 站、车应对客运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技术安全教育。新职人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正式担任工作。
第132条 客运人员在接班前,必须充分休息,保持精力充沛。严禁在接班前和工作中饮酒。
第133条 通过线路时,应走天桥、地道、平过道,并严格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钻爬车底,跨越车钩。
顺线路行车时应走路肩,不走轨心、轨面和轨枕头,并随时警觉前后列车。禁止在运行中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小型机动车通过平过道时必须有人引导。
第134条 乘务员在上下车时,要紧握扶手,不飞乘飞降。列车运行中严禁开车门乘凉、探身了望及清扫垃圾。列车头尾部风挡处和餐车厨房侧门处要安装安全防护栏,防护栏由车辆部门负责安装。
第135条 高空作业时,要身系安全带,梯子有人扶,物品不下掷。
第136条 严禁摸黑开关电器设备,防止触电。
第137条 电气化区段停站不冲洗车皮,严禁攀登车顶作业。
第138条 装卸行包应在车停开始,车动停止。严禁车动抢装、卸,抓车、跳车或随车奔跑。
第139条 客车上水时,给水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护服,应注意脚下杂物和来往车辆。

 

第二十五节 行包运输安全

第140条 车站承运行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内容相符,符合营业办理限制和运输条件,防止夹带危险品、禁运品,正确检斤。对单件保价千元以上的物品必须施封,施封用品费用由保价安全费列支。
第141条 列车发现无货签或无辅助标记,或不按规定填写,不打印票号的行包,应拒绝装运。运输途中,站、车发现无签货,应查清到站,补拴货签或编制记录,运至到站。
第142条 装卸车时,必须先卸后装。装卸员要根据列车行李员指定的货位,分方向、按站顺装车,并做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大件打底,小件放高,堆码整齐,巧装满载,便于清点。使用搬运车时,拖挂车数限重车四辆、空车五辆,行驶不超速。堆码行包不超高、不超重、不超宽,绳索捆牢,不致甩落。
第143条 严格执行交接制度。车站在装车前,列车在卸车前,必须先核对所装卸行包的到站、票号、件数,确认票货相符。交接时,凭填写完整的行包装卸交接证,办理交接手续并加盖规定名章。严禁信用交接。发现件数不符,行包破损或有其他异状时,经确认后应在交接证上注明现状,由交出行李员加盖规定名章。车站交接班时,凭交接簿票货核对,严格执行货动有交接,交接有手续的制度。
第144条 车站保管行包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仓库条件,分别货位,整齐堆放并做好防火、防爆、防湿、防盗工作。站、车装载、堆放一级包装的放射性包裹应备专门存放地点,与食品及活动物包裹不少于0.5米,与感光器材和人应保持不少于1米的距离。
第145条 行包遇有票货分离、误装误卸造成误运时,应及时处理,查清到站,编制记录转送正当到站。严禁积压,不得顶件、等货交换。
第146条 行包交付做到票、货发到站、发收货人、票号,件数“四核对”,并负责搬运到规定地点交付。禁止旅客或货主到仓库自找自拿。

第二十六节 票据现金安全

第147条  车站收到常备客票时,应在三十天内逐张清点完毕,车站、客运(列车)段收到其他票据,应在十天内凭封印按本清点,并将领单签收返回分局。客票票据使用前必须逐号检查,无误后开封使用。

第148条  铁路局、分局、车站、客运(列车)段应设专用票据库,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售票室、票据库要有安全、消防、报警设施,严禁闲杂人员出入。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要认真交接,发生帐票不符,应查清后移交人员方可离职。

第149条  车票票据必须放在票箱、票柜内,出入票后应及时加锁。售票室和列车内要配备保险柜,现金、支票和款袋随时入柜加锁,并建立严格的值班和保管制度。

第150条  车站向银行(包括列车向终到站)存款或缴款时,应由公安、保安人员护送,没有公安、保安人员的车站、客运(列车)段,由站、段派人护送,确保进款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节 事故处理

第151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停车时应避开桥梁、隧道)并组织旅客离开现场。列车长、乘警应赶至现场,组织人员切断火源,迅速扑救,并应尽快将事故概况报告附近车站或列车调度员。同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认真取证。处理完毕应尽早开车。
第152条 旅客或无票人员在站内或列车上受到伤害,站、车应先行抢救。车站(在列车上为列车长)应会同公安人员检查受伤情况,收集旁证、物证,详细做成记录。送医院抢救时,由车站凭加盖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送当地铁路医院。
 旅客或无票人员在列车内死亡时,列车长应详细分别填写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四份(一份交接收站,另三份返乘回段后交主管段,段签注意见,三日内分别报主管分局或有关分局各一份,一份存查)或客运记录。(式样见附件八—6)
 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或无票人员时,受理站不得拒绝。
 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列铁路营业外支出。
第153条 旅客或无票人员在站内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应立即送医院抢救。如死亡则应妥善处理尸体,保管遗物,通知其家属。其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或家属负担。具体处理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154条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156条 发生行包事故,到站(在发站产生时为发站)应尽快立案处理。属于铁路责任时,无论责任单位确定与否,都应迅速办理赔偿手续。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157条 对旅客及行包事故的处理,均应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积极主动办理赔偿。
第158条 发生旅客及行包事故,有关单位都应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有责任的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卸责任。处理事故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秉公处理,不得随意列“其它”、“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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