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集装箱运输车辆超限标准进行修改的建议
一、关于集装箱运输限高标准问题。现行集装箱运输列车限高标准是根据公路桥梁设计标准和车辆强制生产标准制定的。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三、四级公路桥梁净高为4.5米,其中包括0.5米的安全高度,以确保路面维修加铺以及冬季积雪等条件下,车辆能够安全通行。2014年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维持了相同净高标准。依据《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以下简称“GB1589标准”),集装箱运输列车限高4米,2007年1月1日前限高4.2米。据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集装箱运输车辆高度不得超过4.2米;《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集装箱运输列车,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2米。综上,将集装箱运输列车的限高标准确定为4.2米,考虑了车辆生产技术标准,也考虑了立交桥、高架道路和铁路桥的桥下净空,以及跨公路的电线、电缆等设施的离地高度,目的是防止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保护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目前存在的部分集装箱运输列车高度超过4.2米的问题,经调查了解,主要是一些车辆生产或改装企业为提高车辆实际承载能力,超标准配置汽车轮胎等主要构件,导致集装箱整车超高。针对此种情况,在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征求意见稿)中,对半挂牵引车鞍座空载时高度提出了特别规定:运送高度为2591m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不应超过1320mm;运送高度为2896m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不应超过1110mm。希望通过技术标准要求,指导牵引车企业的设计和制造,解决牵引车和集装箱半挂车匹配后超高的问题。
二、关于集装箱长度及车长问题。建议中所提到的53英尺集装箱不是ISO标准,也不是我国国家标准,仅是美国用于内陆运输的;我国生产的53英尺集装箱仅仅用于出口美国,且占出口总量非常小。根据GB/T1413-2008《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国家标准,最大尺寸集装箱长度为45英尺(13.716米)。
考虑45英尺集装箱半挂车在实际使用当中的需求,在此次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征求意见稿)中,已考虑将半挂车长度限值由13米调整为13.72米,组成铰接列车长度限值由16.5米调整为17.22米,以满足集装箱的公路运输需要。
三、关于研究解决一辆六轴集装箱运输车辆装运两个20英尺集装箱的问题。根据GB/T1413-2008标准,两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的最大额定总质量为60.96吨,包括半挂牵引车(自重约7吨)和半挂运输车(自重约6吨)在内,列车总质量将达到近75吨,远远超过我国公路承载能力以及《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相关规定,在现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车辆生产标准等条件下难以实现。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研究,进一步完善公路货车限载标准,加强公路运输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四、关于提高六轴半挂车辆总重限值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从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在集中治超期间,全国公路路政和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执行超限认定标准,即二轴、三轴、四轴、五轴、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的车货总重最大限值分别为20吨、30吨、40吨、50吨和55吨。集中治超工作结束后,公路路政部门继续按照上述标准开展治理超限工作;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行驶证标记的核定载质量,继续开展治理超载工作。目前所执行的标准,是治超的临时方案,不是标准法规所要求的。现行的GB1589中所规定车辆的最大允许总质量是六轴汽车列车49吨,已是世界最高限值。近期的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征求意见稿)中也继续维持49吨的总质量不变。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实现依法治国的精神,经协商公安部,结合最新的技术标准,拟将全国治超执法标准统一到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上来,从而实现车辆生产、路面执法、计重收费标准的全面统一,以遏止车辆非法改装的利益趋动,维护正常车辆生产秩序。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您的意见,加快《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更好地服务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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