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太原铁路局关于管内煤炭运输增量运价措施的通知 运价最高下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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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局关于管内煤炭运输增量运价措施的通知
针对煤炭运输持续低迷现状,为实现煤炭运量止跌回升,结合目前运输市场竞争实际,经路局价格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实施管内煤炭运输增量运价措施,具体如下。
一、 实施范围
1、 管内煤炭生产、发运企业。
2、 路局管内煤炭运输,不含大秦线及唐港公司各线发、到站。
3、 “总对总”项目由路局统一组织。
二、 实施方案
1、 以2016年一季度铁路管内月均运量为基础,根据客户不同运输增量享受不同的运价下浮比例。
2、 运价下浮比例不超20%。
3、 各站段组织管内煤炭生产、发运企业对局管内电厂、钢厂、焦化厂、洗选煤厂等管内煤炭用户货源需求进行详细市场调研摸底,根据目前物流来源、运量、物流成本对比等,研究制定铁路增量运价调整方案。
4、 “总对总”项目由企业出具具体的增量方案,路局营销处分批到相应站段,由站段组织实施。
三、 实施步骤
1、 各站段研究制定的增量运价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程序后,正式行文上报铁路局。
2、 由路局价格处、货运处、营销处、收入处对方案进行集体审核同意后,由价格处通知站段执行。
3、 各站段按路局同意的方案与企业签订协议,并编制增量提报表。增量提报表报送价格处、营销处、收入处;协议报价格处、收入处备案。
4、 “总对总”项目由相关站段根据营销处提供的增量方案,与企业签订协议,并编制增量提报表,按上述规定提报。
5、 路局价格处依据各站段制定的方案及增量提报表,编制项目号下发站段执行。
四、 实施周期
试行期按2个月执行,后期根据市场价格波动,及时调整。稳定后,延长执行时间。
五、 有关要求
1、 各站段谈判过程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提供留存调研人员签认的公路等价格资料及有关测算资料。
2、 议价项目按规定程序集体审议,项目决策流程单随增量表一并提报路局价格处。
3、 其他事项按一口价规定办理。
4、 各站段必须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加强项目的跟踪,按整月对日考核,如未达到约定的增量补收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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