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订《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条款的通知
铁运
[2008]106
号
为了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对《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
2006
〕
161
号,以下简
称《加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规》条文部分
1
.第十七条修改为:
“
C
70
、
C
70H
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
见附表
7
、附表
8
。
2
.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
量。
3
.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
3.8m
)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装载宽度不小于
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
2
)装载宽度不小于
1.2m
、不足
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
65t
。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
(稻草绳把)
时,
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
1m
处。
4
.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
3.8m
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装载宽度不小于
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
2
)装载宽度不小于
1.2m
、不足
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
65t
。
5
.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
3.8m
)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
定:
(
1
)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
1.2m
,重量不得大于
25t
;
(
2
)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
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
3
)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
1.2m
、不足
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
65t
。
6
.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
1.2m
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
1.2m
的横垫木。”
2
.第二十二条第
5
款中的“防止”修改为“保证”。
3
.第三十二条“„„向外溜坡。”后增加“装车后中心高度不得大于
4600mm
。支柱底面必须与敞车
车地板接触。”
4
.第三十三条“使用
6.5mm
盘条
2
股对每垛起脊部分(上层腰线以上的货物)做整体捆绑。材长大
于
4m
的,每垛整体捆绑
4
道;
4m
及以下每垛整体捆绑
2
道。”修改为“应对每垛起脊部分做整体捆绑,
整体捆绑线使用直径不小于
7mm
的钢丝绳或破断拉力不小于
21kN
的专用捆绑加固器材;
腰线使用专用捆
绑加固器材时,
整体捆绑线可使用
Ф
6.5mm
盘条
2
股。
每道整体捆绑线的铺设位置距车辆端、
侧墙顶面向
下不小于
100mm
。材长大于
4m
的,每垛整体捆绑
5
道,
4m
及以下的每垛整体捆绑
3
道。”
将“盘条拴结后”修改为“整体捆绑线”。
5
.第四十九条“镀锌铁线(盘条)等材料”修改为“镀锌铁线、盘条、钢丝绳等材料”。
第
2
款另起一行增加“敞车起脊装载管材不使用支柱时,每垛(捆)管材需用钢带或钢丝绳捆绑,
层间衬垫防滑。”
第
4
款修改为:“使用敞车装载大型管材时,应成垛(捆)装载,底部须掩垫牢固。仅使用衬垫防
滑加固时,装载在最上层的管材,超过端侧墙高度应小于管材直径的二分之一。”。
6
.关于附表及附录的修订
长大货物车附表中:“
D
2
”型车一栏中“载重”修改为“
160
”,“地板面长(
m
)
/
集中载重(
t
)”
修改为“
1/160
”;附表注中“转
K8AG
、转
K8G
”修改为“转
8AG
、转
8G
”。
二、关于《加规》附件
1
1
.取消
010114
、
010115
、
020220
号方案。
2
.删除
030202
号方案图中游车。
3
.取消
030205
号方案“七、其他要求”中之
4
。
4
.
04
类
01
项原木及板、方材中的“装载方法、加固方法”按本文进行调整。
5
.
070114
号方案中“四、装载方法:”修改为“靠车辆两端分别顺装
1
行或
2
行,中部斜搭
1
件或
2
件。
装载宽度不小于
2.5m
时,
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装载宽度不小于
1.3m
、
不足
2.5m
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
55t
。”。
6
.
070301
号方案修改具体见附件。
7
.
070404
号方案表
1
“人力作业”栏的数字做如下修改:
人
力
作业
43
19
18
37
17
16
33
15
14
29
99
50
17
16
33
15
14
29
13
12
25
87
60
15
14
29
13
12
25
11
10
21
75
65
15
14
29
12
11
23
9
8
17
69
75
15
14
29
12
11
23
9
0
9
61
8
.
070711
号方案中将图中彩色标注(条形草支垫或稻草绳把)依次向右移至图中的断线处。
9
.
080105
号方案图
2
左侧第一标注“
100
”改为“
350
”。
10
.
080107
号方案图
3
左侧第一标注“
250
”改为“
50
”,左侧第二标注“
50
”改为“
250
”;“四、
装载方法”中“爬装
2
辆镀锌”改为“爬装
2
辆”。
11
.
080110
号方案图中第二标注的“
50
”改为“
100
”。
12
.
080111
号方案图中第二标注的“
330
”移至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的标注位置。
13
.
080121
号方案
“四、
装载方法:
”
之
2
中
“„„不得小于
100mm
”
修改为
“„„不得小于
50mm
”
。
14
.将《加规》附件
1
中“装车后,按规定苫盖和捆绑篷布”、“装车后按规定苫盖和捆绑篷布”、
“怕湿货物,应按规定苫盖和捆绑篷布”及“在车内均匀放置
4
个篷布支架”、“在货车中部用木板制
作篷布支架”、
“在第
1
、
2
,第
3
及第
5
、
6
货物间,各捆绑
1
根支柱,并用
8
号镀锌铁线
4
股相互拉牵
连接在车辆端、侧墙上,形成篷布支架”等字样取消。
篷布的苫盖、捆绑等使用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15
.将
100014
、
100015
、
100016
、
100021
号方案“准用货车”中“
D
2
”字样取消。
三、关于《加规》附件
5
1
.“表
3-1
常用支柱的材质及规格”做如下修改:
“表
3-1
常用支柱的材质及规格
类型
材质或树种
规格(
mm
)
长度
大头直径
小头直径
木
支
柱
榆、柞、槐、楸、桦、栗、栎、榉、
水曲柳等各种硬木
≤
2800
不小于
85
不大于
160
不小于
65
落叶松、黄菠萝
不小于
105
不大于
160
不小于
85
杉木、樟松
不大于
180
不小于
100
钢管
支柱
普通碳素钢或其它钢种的无缝钢管
或焊接钢管
不小于
65
不小于
65
竹支柱
毛竹
不小于
80
不小于
80
注:各种材质木支柱的直径均不含树皮的厚度。”
2
.第
33
页箭竹围挡的制作要求中“箭竹小头直径不小于
14mm
”修改为“箭竹小头直径不小于
14mm
(可使用小头直径不小于
10mm
的箭竹
2
根并在一起编织代替
1
根小头直径不小于
14mm
的箭竹)”。
3
.第
37
页板、方材挡板制作要求中“间距约
580mm
”修改为“最外侧两根木支柱距车辆侧墙内侧的
距离(从木支柱中心线算起)不大于
200mm
,其它三根木支柱均匀分布”。
图
3-10
木支柱数量按此相应调整。
4
.表
5-3
中“
R350
”修改为“
350
”。
四、关于《加规》附件
6
将木材捆绑紧固器(
SYC2008-08
)、
JA
Ⅱ型木材捆绑加固索具(
SYC2008-13
)试运范围的发站修改
为“全路各木材装车站”;使用
SYC2008-08
装运木材时,每垛木材整体捆绑道数修改为“不分材长,每
垛木材整体捆绑
3
道”。
五、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卷钢敞车立装(Ⅰ)
编号:
070301
卷钢敞车立装(Ⅰ)
一
、货物规
格:
件重
27.5t
及以下
。
二
、准用货
车:
60t
、
61t
敞车(
C
62
、
C
62M
、
C
65
除外)。
三
、加固材
料:
Φ
6.5mm
盘条,
挂钩
、稻草垫。
四
、装载方
法:
1
.每车装载
2
、
4
、
6
、
8
件
时,分为
两组,每组
分别为
1
、
2
、
3
、
4
件,重心
分别落在车
辆
转向
架中心销上
,全车装载
重量不得
超过车辆标
记载重量。
2
.每
车装载
3
、
5
、
7
、
9
件时,车辆中部
装载
1
件
,该件重量
不得大于
13t
;其余分为两
组,
每组
分别为
1
、
2
、
3
、
4
件,重
心分别落在
车辆转向架
中心销上,
全车装载重
量不得超过
57t
。
3
.按
2-0-2
、
2-1-2
方案装
车,车辆
两端纵向单
排装载卷钢
时,卷径不
得小于
1300mm
。
五
、加固方
法:
1
.卷钢与
车地板之间
加垫稻草
垫。
2
.用盘条
8
股(车辆中部的单件卷钢用盘条
6
股)对每组(件)卷钢按图示方法拉牵加固,拴结在
车侧丁字铁上,拉牵高度不得小于卷钢板宽
1/2
。
3
.为防止松脱,每组(件)卷钢上至少在对称的两处用挂钩将拉牵的盘条吊挂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