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不容儿戏,请共同维护!
随着铁路运输技术的发展,列车重量和速度的提高、行车密度的加大,对于保证行车安全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铁路上放置障碍物对铁路运输的威胁也越来越大,轻则造成列车被迫停车和中断行车,重则造成列车倾覆及铁路设施的毁坏,理应严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同时,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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