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徐州市辖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集中管辖徐州市辖区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苏高法[2015]249号),确定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暂不包括环境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环境资源类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继续由鼓楼区、新沂市、沛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当事人对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自2016年4月1日起,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之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继续管辖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及审查后的执行工作。
当事人申请执行原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由作出该生效文书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自2016年4月1日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将原由徐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四、自2016年4月1日起,应属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也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徐州市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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