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的危险品运输<铁路篇>
定义
危险货物,是指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铁危编号是判断货物是否为危险货物的重要标志,是办理承运、配放、确定运输条件的主要依据,还是发生事故时判定货物性质、采取施救措施的依据。铁危编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及英文大写字母组成。第1位数字表示该危险货物的类别;
分类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货物和物品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由铁道部确定并公布。
不属于上述9类危险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易引起燃烧,需采取防火措施的货物,属易燃普通货物,见《易燃普通货物品名表》。
第2位数字表示该危险货物的项别;
后3位数字表示该危险货物品名的顺序号。
同一品名编号具有不同运输条件时,在数字编号后用英文大写字母(如A、B、C等)表示。
承、托运人的资质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或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该运输资质由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核发,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中公布。危险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资质每年应进行复审。
包装分类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盛装具有中等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盛装具有较小危险性的货物,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有特殊要求的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包装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不得重复使用。性质特殊,须采取特殊包装的,如盛装气体危险货物的钢瓶等不受本条限制。
2.包装材料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材料不得与所装物产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3.充装液态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罐车及罐式集装箱装运的液体危险货物应符合 《危附货物运输规则》 有关规定)。
4.液态危险货物要做到气密封口。对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其他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
5.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6.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7.包装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粘附所装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铁路运输时,应根据铁路运输特点、状况、条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铁道部认定的包装检测机构进行包装性能试验。
9.货物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中相应的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进出口危险货物在国内段运输时必须粘贴或拴挂、喷涂相应的中文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
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向铁路部门提交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规定的证明文件。
(1)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铁危编号,在运单的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名称,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填写《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号码。
(2)托运爆炸品时,托运人须出具到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批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托运烟花爆竹时须出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许可证名称和号码,运单右上角要有用红色戳记标明"爆炸品"或 (烟花爆竹)字样。
(3)运输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铵实行全程随货押运。剧毒品、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随车押运。装运剧毒品的罐车和罐式箱不需押运。其他危险货物需要押运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派有押运员的,需在货物运单内填写押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号码,气体危险货物还需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号码。
(4)《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2栏内有特殊规定要求的,托运人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
(5)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车辆要求
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装运时,限同一品名、同一铁危编号。
爆炸品、硝酸铵、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钢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车况良好的P64、P64A、P64AK、P64AT、P64GK、P64GT等竹底棚车或木底棚车装运,并须对门口处金属磨耗板,端、侧墙的金属部分采用非破坏性措施进行衬垫隔离处理。如使用铁底棚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毒性物质限使用毒品专用车,如毒品专用车不足时,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铁底棚车装运(剧毒品除外)。铁路局应指定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毒品专用车回送时,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其他要求
1.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10吨及以上集装箱运输。
2.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3.禁止运输国家禁止生产的危险物品。
4.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使用的照明设备及装卸机具必须具有防爆性能,并能防止由于装卸作业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5.禁止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未确定运输条件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引起危险的物品。如:叠氮铵、无水雷汞、高氯酸(>72%)、高锰酸铵、4-亚硝基苯酚等。
6.对易发生爆炸性分解反应或需控温运输等危险性大的货物,须由铁道部确定运输条件。如:乙酰过氧化磺酰环己烷、过氧重碳酸二仲丁酯等。
7.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方法,保证运输安全。如:乙烯基甲醚、乙酰乙烯酮、丙烯醛、丙烯酸、醋酸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
8.装过危险货物的货车,卸后必须清扫干净。下列情况必须进行洗刷除污:(1)装过剧毒品的毒品车;
(2)发生过撒漏、受到污染(包括有刺激异味)的货车;
(3)回送检修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使用或排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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