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情况的理解
为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经深入研读,结合《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小编现就相关营改增行业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如下理解。
一、关于提供货运服务使用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公路内河等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其中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票,税率为11%。
二、关于提供客运服务使用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问题。
1、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不能实行简易征收,需按11%计征。上述企业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通过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票,税率为11%(注:总局将择机修订货运专票,将它更名为运输专用发票,对客运业来说,将更加名正言顺)。
2、一般纳税人提供公路、内河等旅客运输服务的,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上述企业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按一般纳税人计征)或3%(按简易征收)。
3、非营改增纳税人不得抵扣客运类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下一家客运公司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的情况下(即税率为11%),在提供客运转运服务等情形时,上家给下家开具的此类专用发票,下家可以抵扣(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三、关于邮政业使用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问题。
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但下述情况除外,(1)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税;(2)2015年12月31日前邮政企业为EMS代办的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均免税,故上述业务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综上,在2015年12月31日前,邮政业仅有“其他邮政服务”下的“邮册等邮品销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四、关于新增的收派服务行业使用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问题。
本轮营改增,在物流辅助服务中增设了“9.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均指同城服务。如果上述服务不属于同城,即跨地区,划归于交通运输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即EMS,及其他各速递公司,均隶属于这个行业,这同时避免了不同速递公司在不同地区因各自理解角度,被分别界定为物流辅助服务或运输业的问题。
上述速递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了收派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上述速递公司中的跨地区业务,其就这部分业务,要负担运输业增值税。
五、关于跨地区等问题。
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26条,这里的“分布在不同地区”,包括计划单列市和本省省内各城市。
六、关于普通发票问题。
这里的普通发票,均为各地征科部门负责印制的普通发票。辽宁地区的情况是,今年8月1日启用的应税服务业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分别适用于公路货运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公路货运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一部分公路客运发票(如公交公司等使用定额普通发票);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之外的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收派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邮政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冠名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七、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
(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此时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不再考虑抵扣期限。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在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但要在备注栏中打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